{{ $t('FEZ002') }}行政|
說明:
一、依據本府觀光旅遊局109年11月3日新北觀管字第 1092135019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於108年12月18日修正「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規 定略以:「…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 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 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請學校運用校方網站、社群網站 (Facebook、IG、Twitter)、LED電子字幕機(跑馬 燈)、簡訊、Line軟體、電子郵件、聯絡簿及家長回條等 各管道加強宣導責任自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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