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長
{{ $t('FEZ002') }}學務處|
二、案內112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一)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二)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因同一事蹟曾獲行政院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期限:自111年3月起至112年2月底。
(五)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六)事蹟不符合預防宣導性質者,以不提報為原則。
(七)中央機關及其二、三級機關,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以不提報為原則,但具特殊性、創新性,且有具體績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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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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