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長
{{ $t('FEZ002') }}學務處|
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新北市政府110年10月25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19696401號公告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辦理: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 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 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 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
行者,按次處罰。
{{ $t('FEZ003') }}2023-05-31
{{ $t('FEZ014') }}2023-06-30|
{{ $t('FEZ004')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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