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行政|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113年7月16日北監車一字 第1135010820號函辦理。
二、有關交通部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使用中車輛掛牌期 限為2年(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爰自113年 11月30日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處所有人新臺幣 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三、考量現行使用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族群包含學生,敬請貴校 協助轉知相關訊息,若有領牌照相關疑義可上網查詢(網 址:https://tpmvo.thb.gov.tw/cl.aspx?n=11061)或洽詢 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詢問。
四、檢附微型電動二輪車懶人包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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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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