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體衛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4825號函及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84909號函續辦理。
二、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
(一)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
(二)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0.8 (含0.8)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三、落實宣導正確視力保健觀念,以維護學生健康。
{{ $t('FEZ003')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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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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