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訓育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2年1月12日新北府社團字第1120073067號及「新北市政府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暨「新北市政府區級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附件1、2)辦理。
二、本年度推薦之模範母親代表應善盡「母職」角色,應避免舉薦僅具有個人事蹟之對象(例如個人熱心公益或事業有成,但缺乏教養或撫育子女功績)。
三、爰112年度表揚之對象應具如下事蹟,敬請各里辦公處、機關學校及團體踴躍推薦適當人選:
(一)教養子女有成、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 堅忍刻苦獨力撫育子女,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女。
(二)為扭轉性別刻板印象,請積極舉薦生命經驗豐富,能顛覆以往性別刻板印象之對象。
(三)另也請積極舉薦身分特殊或具故事性之對象,如身心障礙、單親、新住民,或本身擔任寄養家庭者。
(四)遴薦對象須為設籍新北市之母親,未曾當選為本市「市級」或「區級」模範母親代表並接受表揚,且須於5年內無任何違法、判刑確定或欠稅等紀錄,並以薦送資料截止日(112年2月16日)為計算基準日。
四、旨揭活動欲推薦模範母親之單位請於期限內(112年2月4日前)將如下資料送至本所評選,以利後續相關行政作業, 逾期將不予收件。
(一)推薦書(務必填寫並加蓋印信,並於具體優良事蹟簡介欄依評審作業要點第3條之評審項目填寫)。
(二)小傳(內容務必生動、生活化,並以600字至800字為限)。
(三)2吋個人半身照片2張(電子檔亦可)。
(四)居家生活照3張(電子檔亦可)。
(五)個人資料利用暨素行調查同意書1份:若推薦人選經查近 5年內(以市府送件截止日(112年2月16日)為計算基準日),有遭判刑確定紀錄者,本所將主動刪除不予表揚。
五、隨文檢附模範母親代表候選人推薦書、個人資料利用暨素行調查同意書各1份。(附件3、4)
六、相關表件可於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址:http://www.sw.ntpc.gov.tw/首頁上方點選「福利專區」─「人民團體」 ─「新北市市級暨區級模範父母親代表遴選」項目下載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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