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 領取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均無法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二、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之規定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 日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若教職員尚有其他國民年金保險疑問,請其逕洽國民 年金保險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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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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