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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113年度兒童及少年就診身心科門診補助計畫
一、 目的: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自109年建立基層精神醫療資源平台,彙整本市基層身心科診所醫療資源,並結合教育局及本市大專校院,轉知本項資源予具精神醫療需求青少年。現為使本項資源更能被
運用,增進具心理困境之18 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主動尋求精神醫療資源,爰規劃本獎助計畫。本計畫針對本市18 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且有身心科醫療需求者,至本計畫合約基層精神科診所者,提供費用優免,期能協助18 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即時使用精神醫療,並給其適當的支持與協助,並藉醫療院所回饋資料,校園可落實與醫療院所共同協力促進青少年心理健康。
二、 實施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3年12月21日。
三、 服務對象:
設籍或居住本市之18 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且持本市各級學校(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或非營利組織(機構)開立之「轉介單暨家長同意書」至合約診所(與本局簽訂本計畫之健保合約診所)就診。
四、 補助項目及額度:
符合服務對象身份者,至合約診所就診,本局補助1次門診掛號費(含藥品部分負擔),上限500元,核實支付。
五、 合約診所須提供之服務項目:
(一) 合約診所提供門診醫療服務,並填寫「就診回復暨處遇建議單」。
(二) 合約診所需協助建立服務個案規則就醫/服藥之重要性,並視其狀
況提供衛教。
六、 可申請本案計畫之合約診所資格:可提供兒童、青少年精神醫療門診服務之健保合約診所,經審查通過後並與本局簽定契約。
七、 本計畫申請程序及應備條件:
具合作意願之健保合約診所需檢附服務合約書、保密切結書一式3份函送本局辦理簽約事宜。
八、 經費核銷申請方式:
(一) 採按月核銷,合約診所需於每月10 日前(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提供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費用核銷,如當月案量低於10案得併次月一同辦理核銷:
1. 診所領據1份(需蓋診所印信);
2. 前月服務個案之核銷清冊(表3)1份;
3. 前月服務個案之「轉介單暨家長同意書」正本、「就診回復暨處遇建議單」正本及醫療收據。
(二) 113 年12 月份之補助期限至12 月21 日止,合約診所需於113年12 月27 日前檢具上述文件向本局辦理12 月份之費用核銷。
九、 其他行政配合事項:
(一) 本案所需經費將依各年度相關公務預算編列,若經費遭刪除或凍結以致不能如期動支,得延後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支付。若經費遭刪減,得重新與合約診所進行議約,若議約不成將終止合約,重新辦理公開徵求作業。上述情形合約診所不得要求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
(二) 如個案具健保身份,使用健保資源為先;個案若具社會福利身份
(弱勢、低收等)優先使用社福資源。
(三) 對於個案相關資料,本局及合約診所雙方均應注意保密,並依法辦理個案檔案資料處理相關事宜。
(四) 合約診所及其所屬人員,因職務或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資訊,不得全部或部分移轉或以其他名義交與第三人辦理。若違反安全保密切結書之規定,致造成本局或第三者之損害,合約診所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所有責任,包含機關涉訟,所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賠償。
(五) 合約診所執行方式若與合約或計畫書內容不符者,由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若屆時未能改善,本局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六) 經本局查證有向個案重複收費或向其他經費來源重複申請相同項目之經費給付屬實者,本局除得追回重複給付之金額外,且由本局以公文通知限期改善,如未能如期改善或再犯達2 次將解約並且不列入下年度合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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