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011號函辦 理。
二、旨揭表揚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 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推薦條件為具有下列事 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 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 為典範。
三、最近3年內曾獲該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 受理推薦或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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