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6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448號函辦理。
二、旨揭表揚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推薦條件為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三、最近3年內曾獲該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備註:若有推薦人選請於 112年 3 月 1 日前送本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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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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