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體衛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3年9月26日新北教安字第1131928294號函辦理。
二、按「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20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等場所全面禁 止吸菸。另本局已於110學年度起請本市各級學校將菸品 (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納入校規規範,嚴禁教職員工生攜帶及使用。
三、有關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則:
(一)任何人使用類菸品(電子煙),查獲處新臺幣(以下 4 第 1 頁,共 3 頁 同)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以無償方式(如借用、分享或贈送)提供予他人,依法處1萬元以上25萬元 以下罰鍰。
(三)於社群媒體(如臉書、Instagram等)分享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行為,依法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自境外購買或攜入類菸品(境外購物平台買貨、國外攜入),依法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五)製造輸入類菸品(境外購物平台轉賣=輸入業者),依法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六)未滿20歲學生吸食菸品,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任何人於禁菸場所(如學校、公園……等)吸菸,依法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重申為避免菸品泛濫與成癮,鼓勵校方將持菸者、違規吸菸者,擴大列入特定人員不定期查察;並請協助菸害溯源檢舉,如有違反菸害防治法相關規定者,學校除依校規懲處、進行戒菸教育輔導外,另可積極溯源釐清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之來源,檢具相關事證移送衛生局裁處,以利從源頭防範。
五、有關學校查獲違反菸害防制法移送衛生局裁處部分,本局已於112年3月22日以新北教體衛字第1120516918號函(諒達)提供各校違規紀錄表(附件1、2)及移送案件填寫注意事項(附件3)。倘查獲使用類菸品(電子煙)、未滿二十歲者吸菸情事,請依紀錄表格式填妥並確認資料無誤後,併同相關佐證資料(如發票、照片、影片等),於違規取締後1個月內,函送衛生局辦理後續事宜。
六、邇來媒體報導含有麻醉藥物成分「依托咪酯」 (etomidate)俗稱「上頭」、「助眠菸彈」的電子煙,已有不肖業者以「助眠」、「會嗨」等口號宣傳販售,長期使用或短期大劑量使用,可能容易成癮或對腦部及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請各校加強留意。
七、另若學校查獲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逕行沒入,期末統一銷毀(如以水淹)處理。
八、請各校宣傳周知,並強化親師生相關防制知能,積極協助菸害溯源檢舉,以落實無菸校園政策及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
九、檢附電子煙防制宣導圖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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